9月12日,天津市快遞協會正式發布《天津市快遞服務自律公約》(以下簡稱《公約》),旨在進一步規范快遞市場經營秩序,破除行業“內卷式”競爭,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,打擊快遞“黃牛”、跨區取件等違規行為,推動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。
《公約》由郵政公司、順豐、圓通、中通、申通、韻達、極兔、京東、菜鳥、德邦、敦豪、聯邦等12家寄遞企業天津區負責人聯名提議,經天津市快遞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,并向全行業公開發布。《公約》切實落實國家郵政局、天津市郵政管理局關于行業“反內卷”工作部署,聚焦“低于成本價攬收”、“低價派費”、“跨區取件”、“快遞黃牛”等行業違規行為,從價格競爭、合規經營、從業人員權益維護等方面明確自律要求。
在價格競爭方面,要求寄遞企業基于服務成本合理制定快遞服務價格,按照公平、合法、誠實、信用的原則,制定各類快件產品服務價格,予以公示,不以低于成本價格攬收快件。嚴禁加盟制快遞企業總部隨意降低基層網點派費,嚴禁克扣快遞員派費,鼓勵寄遞企業逐步提高派費標準。
在合規經營方面,要求寄遞企業自覺遵守法律法規,抵制違法違規行為和行業不正之風。恪守公平、誠實、守信的商業道德,自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,為消費者提供滿意的快遞服務。嚴禁寄遞企業通過締結壟斷協議或者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, 排除、限制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。嚴禁寄遞企業因控制成本降低服務標準,確保“價質相符”。
在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方面,要求寄遞企業按照國家規定,維護員工合法權益,保障員工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,同時要確保員工收益、福利待遇、勞動保護等隨經濟效益同步提高。
天津市快遞協會還同步建立了《公約》落實監督機制,12家理事單位共同簽署了《履約承諾書》,定期公示各企業履約情況,對違反《公約》且整改不力的企業進行行業內通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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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天津市快遞服務自律公約》全文如下:
天津市快遞服務自律公約
第一節 總則
第一條 為規范天津市快遞市場經營秩序,杜絕“內卷式”競爭,打擊快遞“黃牛”、跨區取件等違規行為,維護快遞企業、從業人員及消費者合法權益,促進本市快遞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,依據《郵政法》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《快遞條例》《快遞市場管理辦法》《快遞服務標準》制定本公約。
第二條 公約成員單位應自覺遵守本公約,自覺抵制低價競爭,自覺維護行業整體利益,共同營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。
第三條 本公約所稱“公約成員單位”是指天津市快遞協會會員單位中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。
第四條 公約成員單位應按本公約規定,自覺遵守法律法規,抵制違法違規行為和行業不正之風。恪守公平、誠實、守信的商業道德,自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,為消費者提供滿意的快遞服務。
第五條 天津市快遞協會是本公約的監督機構,協會秘書處負責本公約的組織實施及監督檢查等日常管理,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。
第二節 自律條款
第六條 公約成員單位應基于服務成本(含人力、運輸、倉儲、耗材、合規經營等)合理制定快遞服務價格,結合市場需求與服務質量,保持合理利潤空間,杜絕脫離成本的惡意低價或價格壟斷。
第七條 按照公平、合法、誠實、信用的原則,制定各類快件產品服務價格,予以公示,不以低于成本價格攬收快件。
第八條 不得通過締結壟斷協議或者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, 排除、限制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。
第九條 不得虛構原價、虛假折扣,不得在快遞服務過程中擅自加收未公示的費用(如強制捆綁增值服務、二次收費等)。
第十條 保證服務質量與服務價格相匹配,不得因控制成本而降低服務標準,確保“價質相符”。
第十一條 相同服務類型、相同距離范圍的快遞價格應保持基本一致,避免因區域、客戶類型等產生不合理的價格歧視。
第十二條 價格調整應提前通過官方渠道向社會公開調整原因、調整范圍及新價格標準。
第十三條 使用統一品牌的加盟企業間應平等協商,依法簽訂經濟合同,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,及時足額進行經濟結算, 保證網絡互聯互通,運轉暢通。不損害使用統一品牌的加盟制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,承擔相應管理責任和法律責任。加盟商在快遞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,品牌所有人負有連帶責任。經營活動指快件的攬收、派送、分撥和運輸。
第十四條 公約成員單位應在規定的區域內開展快遞服務,嚴禁跨區域攬收快件。
第十五條 加盟制快遞企業總部對基層網點派費原則上只增不減,并應逐步縮小與北京、上海等城市快遞行業平均派費水平之間的差距。
第十六條 基層網點快遞員的派費由總部直接發放至快遞員賬戶,派費直達率不低于95%。快遞員派費標準原則上實行只增不減,并逐步縮小與北京、上海等城市快遞行業從業人員平均收入水平的差距。
第十七條 加盟制快遞企業總部應不斷強化技術手段,確保派費直達快遞員手中,避免基層網點拖欠薪資。
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規定,維護員工合法權益,保障員工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,同時要確保員工收益、福利待遇、勞動保護等隨經濟效益同步提高。
第十九條 堅持公平競爭,自覺維護快遞正常市場秩序, 不做夸大、虛假廣告,不誤導消費者,在宣傳本企業產品時, 不貶低他人產品,不損害其他企業的聲譽。
第二十條 自覺接受社會各界與媒體的監督,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。
第三節 違約責任
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生違反本自律條款的行為,秘書處可根據違約情節的輕重,對責任單位作出警告、通報或限期整改等處理。違約企業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,虛心接受批評教育及處理決定,及時糾正違約行為并消除不良影響。
第二十二條 各企業總部應依據本公約相關條款,制定內部違約處罰實施細則。
第二十三條 公約成員單位如發生違約行為,經協會查證屬實后,要求企業總部依據其內部規定予以處理,并將處罰結果向全行業通報。
第二十四條 快遞企業總部發生違約行為,經協會查證且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的,報經理事會批準,下調其會員等級,并在三年內不得申請成為理事會成員。
第四節 施行與修訂
第二十五條 本公約經快遞協會五屆五次理事會討論通過之日起施行。
第二十六條 本公約經理事會成員共同簽署《履約承諾書》,理事會討論通過,方可生效。
第二十七條 本公約由天津市快遞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。